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〉的決定》。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7號主席令予以公佈。
  這一決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,重新公佈。修改後的法律強調,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,不得泄密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。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確保信息安全,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、丟失。同時規定,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,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,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。經營者採用網絡、電視、電話、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,且無需說明理由。
 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,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,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。據新華社  (原標題: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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